电商供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供应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供应商。
第3条 本规定所称供应,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直接销售、委托销售、自营销售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和虚拟物品等行为的总称。
第二章 供应者资质管理
第4条 供应者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注册的法律实体;
(二)有经营该商品、服务或虚拟物品所需的合法许可证明或其他资质证明;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和资金实力,能够保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供应服务。
第5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和备案,未备案的供应商不得参与供应。
第三章 供应管理
第6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供应体系和管理制度,并向消费者公示供应信息。
第7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供应商的商品、服务和虚拟物品的质量,对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服务和虚拟物品,应当及时暂停供应,并责令供应商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8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向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服务和虚拟物品,并按照约定保证其质量。
第9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10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或供应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11条 对违反本规定严重的供应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强制要求其停止供应,同时予以从严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12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电子商务供应管理规定废止。
第13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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