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你提出解除合同,校方有权利要求你交纳违约金。 2、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但是我们可以这样抗辩:合同中约定“到校工作的 应届毕业生 若 提前解除合同 ,需交纳1万5的违约金”,只要你不首先提出解除合同,那么你就无需交纳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的前提是你而不是校方提出解除合同,假若校方因你矿工而解除合同,我认为我们可争取不交纳。但是很难,你需要做坏的准备。 3、支付培养费无法律依据。我在去年做过的一个案子中,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交纳培养费, 仲裁委员会 驳回了这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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