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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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桐哲
日期:2024-04-24 16: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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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全文翻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法。
第二条 任何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依法从事行政活动,不得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有权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行政诉讼案件: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不服从法律程序检察建议,经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
(一)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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